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小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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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小字第375號
上 訴 人 邱麒文
被上訴人 李俊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109年11月30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且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1月7日裁定,命其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之10日
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00元,而
該函文已於同年1月23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1份附卷可參,惟上訴人並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則參諸上揭法條規
定,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