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三七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等均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甲○○於本院調查程序中,均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