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
公訴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李克欣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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