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黃俊銘 即 黃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
號」,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訴
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郭純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