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78號

聲請人 馬拉亞 (MALAYAREAMAEGEOMAN)

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陳致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之法律扶助,業經准予扶助在案。聲請人之情形合於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請求准予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由本院以114年度小上字第104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以為釋明,且聲請人所提起本件訴訟,依其主張之事實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非顯無理由。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卓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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