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57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債務人 沈立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二五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額最高以肆仟參佰參拾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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