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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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方誠鴻
代 理 人 連桂彬
相 對 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代 理 人 黃禎銘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代 理 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聲請調解事件,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次按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
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即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依前開規定繳足聲請費,經本院
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通知債權人於10日內補繳,此通知並已
於109年6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
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109年10月23日答詢表1件在
卷可稽。又本院前已定於109年10月21日進行調解,然聲請
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故亦難認聲請人有續行調解並補繳聲
請費之意願。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其法定
要件仍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臺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