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六九號
具保人甲○○被告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緣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而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乃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並經本院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然被告仍未到庭;又被告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在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拘提報告書及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銘欽
法官林秋宜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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