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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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五三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成節 律師複代理人 呂丹琪 律師
陳怡如 被上訴人百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瓊瑤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陳昆煇法官李錦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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