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7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五號
原告太雅康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君滿
蔡文凱 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右當事人間因請求退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台財訴字第○九○○○一二二六六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王德麟法官林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蔡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