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重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林展義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黃王美惠 被上訴人丁○○
乙○○丙○○當事人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劍男
法官李行一法官蔡芳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蔡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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