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55號
原  告  葉峻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臣祐 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
於簡易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
20元,及補正被告葉臣祐之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該裁定業已於106
年10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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