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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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534號
原 告 蔡靜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璟璋 、 譚惠民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譚惠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譚惠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