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小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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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534號
原   告  蔡靜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璟璋譚惠民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二、被告譚惠民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譚惠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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