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余江阿珠
上列聲請人與環遊郡采迭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
聲請人聲求交付歷次開庭數位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
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
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
,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士小字第845號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之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具狀聲請交付該案全部
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查本件業經本院民事庭於106年3月
20日以106年度小抗字第1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並於同年3
月22日確定。此有該裁定及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卷可證。因此
,依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
月,於法未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