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抗告人SEOSEOK.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年度聲再字第三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本件抗告人SEOSEOKHO對原審法院九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一0號論處其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人向本院提起抗告,始補提原確定判決繕本,揆諸上開說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許錦印法官施俊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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