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棟
陳榆臻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許定國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國棟、陳榆臻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國棟、陳榆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及證人 謝安明徐文郎陳昌桂田傑賓劉士豪柯良佳陳澤宇彭永田 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監聽譯文等證據,認被告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及同條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被告等於偵查中均係經拘提到案,堪認有逃亡之虞;又其等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係屬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均於民國101年7月
9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予以羈押,並於同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於同年12月9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第二次延長羈押期限即將屆至,經查:被告陳國棟、陳榆臻均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而被告2人均已自白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並經上揭證人指證綦詳,復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2人犯罪嫌疑重大,其等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為逃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且被告2人於偵查中均經拘提始到案,足證被告2人確有逃亡之虞,故無法確保被告2人日後全程參與程序。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本院調查證據、認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2人仍有羈押之原因,且羈押被告2人亦符合國家對其等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均自102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陳斐琪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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