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35號再審聲請人SEOSEOK.即受判決人39歲民.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黃壽燕法官邱明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