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峰祥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峰祥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曾峰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證人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罪嫌疑重大,所犯復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遭法院判以相當之刑度,為逃避刑罰執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11月19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先予說明。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前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其所犯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則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可能性,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且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將來可能刑罰之執行,經權衡「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後,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2年2月19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健男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