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上更㈠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戊○○丁○○己○○庚○○丙○○ 蕭禮逢 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辛○○」之記載,應更正為「蕭禮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林樹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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