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丙○○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丙○○右上訴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九月十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李錦樑法官余來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