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0年度重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99號
原   告  陳耀南
被   告  陳燕樺
被   告  賴映蓉
被   告  賴映筑
被   告  賴裕景
被   告  賴裕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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