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899號
原 告 陳耀南
被 告 陳燕樺
被 告 賴映蓉
被 告 賴映筑
被 告 賴裕景
被 告 賴裕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3日下午4時5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