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1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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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14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被告 柯勝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37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