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4年度員補字第6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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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員補字第689號
原告 鐘欣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