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1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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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40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告 廖慶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432元,及其中新臺幣59,922元自民國114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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