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8號上訴人 呂正發
呂福升 李進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0年1月20日99年度重上字第28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3,277,63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93,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二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甯馨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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