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231號聲請人即被告 江晉毅 選任辯護人 呂瑞貞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雖有部分犯罪細節有待釐清,惟聲請人即被告江晉毅及同案被告 王文法 對於殺人犯行均已認罪,故應無串證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請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使被告江晉毅之家人可透過探視而給予其正面之鼓勵,俾使被告江晉毅能配合後續之審理程序云云。
二、被告江晉毅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30日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而自同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查被告江晉毅所涉前開罪嫌,業據證人王文法、趙○萍、丁○、利○翔、 鄭秀芳吳漢通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相關通聯記錄、被害人許○松之診斷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法務部法醫研究之檢驗報告書、鑑定報告書、監視錄影翻拍畫面、現場勘查、扣案物採證及相驗暨解剖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江晉毅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被告江晉毅現雖坦承犯行,然被告江晉毅與同案被告王文法就本案犯罪之分工、參與情節仍有待釐清,又被告江晉毅、同案被告王文法及證人趙○萍於偵訊時之說詞反覆,並曾於案發後有勾串之行為,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江晉毅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復被告江晉毅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趨吉避凶恆為人性,重罪常伴隨逃亡,實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江晉毅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被告江晉毅之犯罪情節,危害社會治安甚鉅,並考量其人身自由及目前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被告江晉毅確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3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而得以替代,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自應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至被告江晉毅之辯護人另稱:被告江晉毅之家人若可透過探視被告江晉毅而給予其正面之鼓勵,俾使被告江晉毅能配合後續之審理程序云云,無關其有羈押原因及必要之認定,從而,本件被告江晉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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