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65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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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雄簡字第6560號
原   告 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於94年11月9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判決,核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一多層次傳銷公司,被告為原告公司之多
層次傳銷商。原告公司之產品行銷係採取多層次傳銷之經銷
商制,並不直接銷售予消費者,係由被告與原告簽約成為多
層次傳銷商後,由被告或被告之下線組織向原告公司辦理出
貨後,原告依據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就被告或被告下線參
加人出貨數量,依據原告公司所設定之比例,發放獎金予被
告,且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公研釋字第
6號關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解除契
約後獎金或報酬扣除範圍之疑義」:「該款所稱得扣除已給
付之獎金金額或報酬,應涵蓋所有因該筆進貨所已給付之獎
金或報酬,惟退貨時所扣除之獎金或報酬,應僅限扣除退貨
當事人所獲得之部分,至於其餘各相關人之參加人因該筆進
貨所已獲取之獎金或報酬,則應分別向各該相關參加人追回
,而不得全數由解約當事人所退商品之價金中扣除,否則將
造成對退貨當事人之不公」之見解,在被告下線參加人有退
貨情形發生時,原告僅得向被告追回被告所獲取之獎金,而
不得一併向被告之下線參加人請求。今被告之下線參加人即
訴外人 史靜雅周淑珍 於進貨後分別於91年7月16日及91年
9月3日向原告退貨,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31,700元及
134,300元,被告曾因該筆進貨自原告處共獲取65,880元之
獎金,故原告即得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該筆進貨之獎金65,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依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與其簽約成為原告之多層次傳銷商,原告係依
據公司所設之多層次傳銷獎金制度,就被告或被告下線參加
人出貨數量,依據公司所設定之比例,發放獎金;及被告之
下線參加人即訴外人史靜雅、周淑珍於進貨後分別於91年7
月16日及91年9月3日向原告退貨,分別為231,700元及13
4,300元,被告曾因該筆進貨自原告處共獲取65,880元之獎
金等節,業據原告提出經銷商申請書、下線退貨應追回已發
之獎金表、史靜雅、周淑珍經銷商退貨申請書、退貨單明細
、退貨切結書等件為據;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說明,依據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
本件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正。
五、按「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
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依前項規
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
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
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
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2定有明文,
是被告之下線史靜雅、周淑珍自得於參加原告公司之多層次
傳銷組織後,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請求原告買回其所持
有之商品,原告並不得拒絕,且身為史靜雅、周淑珍上線之
被告亦無拒絕之權利。基此,再參酌上述公平會公研釋字第
6號:原告遇有被告下線之參加人退貨之情形時,原告僅得
向被告追回被告所獲取之獎金,而不得一併向被告之下線參
加人請求之見解,本件原告於被告之下線參加人史靜雅、周
淑珍退貨後,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應該
筆進貨按比例所領得之獎金65,880元即屬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所
領得之獎金65,8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4年10月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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