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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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 張榮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