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于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洪順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洪順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嗣並追加 楊以任 為共同被告。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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