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陳素玲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被告 林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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