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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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93號原告 丁陳玉璇 被告 林冠宇
薛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陸萬叁仟捌佰貳拾元〔計算式:42,000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27.7
1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無權占用之土地面積)=1,163,82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