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49號、98年度執字1935號、98年度執字第1665號、98年度執字第1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1至4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61號案號審理,並於民國98年3月16日判決,受刑人不服判決而提出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審理,於98年4月20日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程序判決駁回其上訴,並於98年5月7日確定,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有據。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3至4部分,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故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7.09.22│97.12.21│96.09.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79號│偵字第403號│偵字第1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818│98年度訴字第329│98年度訴字第161││││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2.24│98.04.13│98.03.16│├───┼────┼────────┼────────┼────────┤││法院│最高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98年度訴字第329│98年度上訴字第││確定││3028號│號│1560號││├────┼────────┼────────┼────────┤│判決│判決│98.06.04│98.04.13│98.05.0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935號│字第1665號│字第1890號│└────────┴────────┴────────┴────────┘┌────────┬────────┬────────┬────────┐│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9.27│││├────────┼────────┼────────┼────────┤│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16│││├───┼────┼────────┼────────┼────────┤││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確定││1560號││││├────┼────────┼────────┼────────┤│判決│判決│98.05.07│││││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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