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87號聲請人即被告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 林輊強 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聲請交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輊強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且本案被告業已坦承犯行,自亦無湮滅串證之虞,又被告身為家中長子且無結婚育子,祖先及父母牌位均須被告一人奉祀,今因案在押,無法祭拜祖先,有愧先人及父母,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3943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363號;本院繫屬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438號),本院經訊問後,被告固坦承部分販賣毒品犯行,然依證人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為規避刑責有逃亡以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虞,且被告否認犯行,其供述與證人證述歧異,尚須經交互詰問以為釐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串證之虞,又無其他強制處分足以防止串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裁定自101年7月13日起予以羈押,嗣經本院於10
1年8月10日裁定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惟因尚未全案言詞辯論終結,且被告涉犯重罪及有逃匿遭通緝之前案紀錄,為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仍有羈押之必要,再經本院於101年10月5日裁定自101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今被告之辯護人固以上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被告上開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況本院因認被告與證人無串證之虞,而解除被告接見、通信之限制,已兼顧被告通訊自由與訴訟權利之保障;又本院固於101年11月6日全案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01年12月4日宣判,而本件被告仍得上訴,即更有保全被告接受上訴審審判之必要,並確保有罪判決確定後能到案執行,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參酌被告為販賣毒品之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亦不因被告是否於本院中認罪或有無固定住居所等事由而有異,與是否准予停止羈押亦無直接關聯。今本件前開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形不符。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正偉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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