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12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秦憲志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8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事案件之審理,以被告生存於世為前提,倘其人既已死亡,除法律有明文規定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4款受判決已死亡者,仍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而聲請再審)外,法院為裁判之對象即不存在,於訴訟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甚明。本於同一法理,於一般聲請案件,即應駁回聲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秦憲志業於民國101年9月30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則受刑人既已死亡,本件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2日│100年8月21日││├────────┼────────┼────────┼────────┤│偵查機關│台中地檢99年度毒│板橋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第1506號│偵第33243號││├───┬────┼────────┼────────┼────────┤││法院│台中地院│板橋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簡字第│││事實審││309號│4106號│││├────┼────────┼────────┼────────┤││判決日期│100年10月31日│101年9月25日││├───┼────┼────────┼────────┼────────┤││法院│台中地院│板橋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緝字第│101年度簡字第│││判決││309號│4106號│││├────┼────────┼────────┼────────┤││判決│100年11月28日│101年10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否││├────────┼────────┼────────┼────────┤│備註│台中地檢101度執│板橋地檢101度執││││字第624號(已執│字第12484號││││行完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