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戊○○○
丙○○乙○○丁○○上訴人等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7年度訴字第98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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