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89號原告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啟模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05,542元(計算式:171,856.13美元×臺灣銀行97年8月4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872元=5,305,5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3,5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2,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