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家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家補字第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上列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政文 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訴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5、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