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99號原告乙○○
甲○○原告與被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總局南部地區巡防局、高雄縣政府、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9,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