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125號原告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盛雄 被告 劉錦隆
林文隆 前一人選任辯護人 楊仲傑 律師
王元甫 律師被告 徐彥
陳偉明 德寶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悅顏
杜秀良 王元甫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錦隆、林文隆、徐彥、陳偉明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有本院99年度自字第92號刑事判決1份存卷可稽,故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依上揭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8日
刑事第4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賴武志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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