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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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10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頂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代表人 鄭宗典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法官李協明法官楊惠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藍亮仁

歷審裁判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1014 號裁定(92.09.15)[和解]
  •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 訴 字第 1014 號判決(93.03.12)[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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