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七四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湯景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捌仟陸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肆元整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玖佰伍拾玖元整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臺幣參拾肆元整)。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叁份逕送達予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