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國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三六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