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3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三號
原告象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大維 被告 陳長賸 原名乙
丙○○甲○○右列被告等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七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一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部分:
(一)被告陳長賸、丙○○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二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紹紘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