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一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等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0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八九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本院更正如左:
主文本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0七七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一、第二行「(如附件)」,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乙○○強盜部分撤回上訴,其餘如附件)」。特此更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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