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壢交簡字第2975號判決、98年度壢交簡字第35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罰金新臺幣8萬元│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民國97年3月14日│民國97年12月12日│││││├────┼────────┼────────┤│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7年度速偵│││第8558號│字第627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實││2975號│35號││審├──┼────────┼────────┤││判決│97年12月31日│98年1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壢交簡字第│98年度壢交簡字第││判││2975號│35號││決├──┼────────┼────────┤││判決│98年2月16日│98年2月23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