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四0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參貳伍零公克、淨重零點零捌伍零公克、驗餘重零點零捌肆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以九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二四一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二五0公克、淨重0.0八五0公克、驗餘重0.0八四八公克)係違禁物品,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毛重0.三二五0公克、淨重0.0八五0公克、驗餘重0.0八四八公克),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航藥鑑字第0九七三三三四號毒品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足認前開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之第二級毒品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99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