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8年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二○七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偵查案號: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七七七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廖健男書記官孫庠熙到庭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如後:
詳如報到單之記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行為,經依本院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九四號裁定於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入所施以觀察、勒戒,至同年五月二十六日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而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然其於上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之九十六年間,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七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㈡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
意,於九十八年六月八日下午某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之祖厝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經警依法於同年六月十日九時二十分許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應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孫庠熙法官廖健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