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聲請人甲○○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遺失之股票發行人係位於台北縣中和市,依民事訴訟法第557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秀枝┌──────────────────────────────────────────────────┐│股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52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股票│1│300│││1││六│││││├─┼───────────────┼──────────────┼────┼───┼────┼───┤│00│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股票│1│630│││2││0│││││├─┼───────────────┼──────────────┼────┼───┼────┼───┤│00│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股票│1│693│││3││三│││││└─┴───────────────┴──────────────┴────┴───┴────┴───┘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