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代理人 蕭文忠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存字第三二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二八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交通銀行開發金融債券第十七期第六次三年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號變換提存物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二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急需領回辦理還本兌息手續,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楊碧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黃智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