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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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8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萬元,並以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屆清償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等各1份為證。
三、本院業以中華民國97年1月8日苗院燉非平97拍5字第1037號函通知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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